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鍋爐啟動前的檢查與準備 3.1 水壓試驗 新安裝、移裝、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和距上次水壓試驗已達六年的鍋爐,應進行水壓試驗 3.2 烘爐 新安裝、移裝、長期停用的鍋爐或爐墻、爐拱經修理、改造的鍋爐,需根據爐墻的情況進行烘爐,3.3 煮爐 新安裝、移裝、長期停用的鍋爐或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、改造的鍋斷,需根據受壓元件內表面的油污、鐵銹的多少進行煮爐 3.4 鍋爐的檢查 鍋爐投運前應做的檢驗工作主要有以下內容。 3.4.1 鍋爐受壓元件的檢查: a) 鍋爐受壓元件無鼓包、變形、裂紋、滲漏、腐蝕、磨損、過熱、脹粗等缺陷,拉撐牢固,脹口嚴密; b) 受熱面管子及鍋爐范圍內的管道暢通; c) 鍋筒、集箱和管道內無遺留的工具、螺栓、焊條、棉紗街道等雜物時,關閉全部入孔門和手孔門。 3.4.2 鍋爐爐墻及煙風道的檢查: a) 鍋爐爐墻、煙道無破損、裂縫; b) 爐門、看火門、清灰門等牢固、嚴密并開關靈活; c) 爐膛內無積灰、結焦、爐拱的隔火墻完整嚴密; d) 煙道、風道及風室嚴密、無積灰,其調節擋板完整、開關靈活,開啟度指示準確并有可靠的固定裝置; e) 空氣預熱器完好,省煤器、空氣預熱器無積灰; f) 爐膛和煙道內無雜物和人時,關閉爐門、清灰門和煙道檢查門孔。 3.4.3 安全附件、保護裝置及儀表的檢查 安全閥、壓力表、溫度計等各種熱工測量儀表(包括流量計、煤量表等計量儀表)應齊全、靈敏、可靠,且清潔、照明良好: a) 安全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; b) 嚴禁將閥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始啟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; c) 壓力表裝用后每年至少校驗一次,校驗時在刻度盤上用紅線標出最高允許壓力; d)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,應停止使用: 1) 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,指針轉動后不能回到限止釘處;沒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,指針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規定允許誤差; 2) 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; 3) 封印損壞或超過檢驗有效期限; 4) 表面泄漏或指針跳動; 5) 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。 3.4.4 補水裝置、排污管道的檢查: a) 鍋爐補水管道、排污管道及放水管道通暢,管道上金屬盲板全部折除; b) 管道支吊架完好,管道能自由膨脹; c) 管道保溫完整、漆色符合規定、表示管道內介質流向箭頭符號正確、鮮明; d) 管道和閥門連接完好、嚴密不漏(包括閥門關閉時不內漏),閥門開關靈活、有標明開關方向的標志,閥門填料有適當壓緊余隙。 3.4.5 燃燒設備輔助設備的檢查: a) 鏈條爐排平齊完整、無雜物; b) 煤閘門平齊完整、操作靈活,其標尺正確且處于工作位置; c) 煤斗弧形門(月亮門)開關靈活; d) 老鷹鐵平齊完整、牢固; e) 翻灰板完整、動作靈活; f) 爐排減速機及傳動裝置完整、變速裝置操作靈活,離合器保險彈簧松緊程度合適; g) 轉動機械各轉動部分無摩擦和異聲現象,轉向正確,軸承油位計不漏油,油位正常、油質清潔,軸承冷卻水充足、通暢,傳動皮帶完整、無跑偏及脫落現象,聯軸節完好,安全護罩完好,地腳螺栓牢固; h) 除塵設備完好并處于備用狀態。 3.4.6 其他檢查: a) 樓梯、平臺、欄桿等完好,墻壁、門窗、地面修補完整; b) 設備及其周圍通道上清潔無雜物,地面無積水、積煤、積油; c) 鍋爐各部位照明齊全、亮度足夠; d) 操作工具齊備; e) 鍋爐房內備有足夠、合適的消防器材。 3.5 鍋爐運行前的準備 鍋爐經檢查符合升火條件后,方能進行鍋爐升火前準備工作。